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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对德国厨师劳务合作业务协调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7/3/10 17:06:44 阅读:2372次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对德国厨师劳务合作业务协调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 2004-1-1 0: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对德国中餐厨师劳务合作业务经营秩序,规范经营行为,促进对德国劳务合作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行业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行业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协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输德厨师劳务合作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批准的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并由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以下简称“承包商会”)与德国劳工局国际旅馆与餐饮业管理办公室共同确定的具有输德厨师业务经营资格的承包商会会员企业,从国内选派符合德国中餐馆雇主要求的技能、语言条件的厨师劳务人员赴德国中餐馆从事厨师工作。
第三条 承包商会根据德国中餐厨师劳务合作业务的发展状况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对经批准获得输德厨师劳务合作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公司”)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第四条 承包商会负责对经营公司开展输德厨师劳务合作业务的指导、协调、监督与服务,并根据中德双方在办理输德厨师赴德手续事宜达成的协议,负责对经营公司报送的厨师签证材料进行审核备案,对符合要求的材料出具签证备案表。

第二章 经营公司经营资格条件

第五条 申请开展输德厨师劳务合作业务的经营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二)足额缴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
(三)当年通过商务部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年度审核;
(四)系承包商会会员;
(五)自觉履行会员义务,服从承包商会协调;
第六条 具备第五条条件的经营公司可向承包商会申请开展输德厨师劳务合作业务,承包商会将根据市场容量并对申请企业的劳务合作业务经营状况进行考评,与德方共同予以选定。
承包商会对申请进入输德厨师劳务市场的经营公司进行考评的主要指标是:
(一)开展外派劳务合作业务的从业经历;
(二)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承包商会的行业处罚情况;
(三)在开展外派劳务合作业务中是否出现过重大劳务纠纷,纠纷处理情况;
(四)所派劳务人员在外履约情况;
(五)是否具有从事同一工种劳务业务的其他国别从业经验;
(六)是否曾与有输德厨师合作业务经营资格的公司合作开展此项业务,并取得一定的经营业绩。

第三章 对经营公司的考评制度

为加强业务协调工作,承包商会将对输德厨师业务经营公司实行年度考评制度,定期对经营公司的经营业绩进行考评。
第七条 经营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开展对德厨师劳务合作业务经营资格:
(一)经营公司受到商务部暂停经营权以上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承包商会开除会员会籍处分;
(二)不履行承包商会会员义务;
(三)违反有关规定,不服从协调,情节严重且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
(四)在承包商会对输德厨师业务经营公司进行的定期业务考评中,业绩较差且考评处于末位。
第八条 被取消开展输德厨师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两年内禁止重新申请开展此项劳务合作业务;但仍须对尚在执行合同的境外劳务人员履行管理责任。

第四章 经营公司行为规范

第九条 必须严格遵守我国和德国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签约、依法经营、依法管理。
第十条 自觉接受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和我驻德国使馆经商处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自觉接受承包商会的协调,遵守行业规范。
第十二条 坚持自签、自选、自派、自管的原则,不得接受其他任何经济组织、个人的挂靠和代理。
第十三条 经营公司在办理厨师签证资料备案的工作中,按照要求,报送规范的厨师材料,劳务合同必须条款完善,责、权、利明确,以切实保护外派厨师的合法权益。严防弄虚作假,杜绝利用输德劳务为名,报虚假材料进行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按照对输德厨师培训的工作要求,做好对外派厨师的培训,加强对综合素质、法制观念、技能、语言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增强其依法务劳意识。
第十五条 经营公司应对外派厨师进行有效的跟踪管理,协助及时处理履约期间与雇主方面出现的问题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建立规范的企业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自身业务开拓能力,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行业指导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严禁通过向不法中间商和个人支付高额中介费、降低厨师人员待遇标准、收费标准等手段承揽合同,避免内部恶性竞争问题的出现。
第十八条 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报送业务开展情况。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建立完善的突发事件处理机制,出现重大事件要及时向我驻德使馆经商处和我会通报。

第五章 行业指导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输德厨师劳务合作业务的现行行业指导收费标准为2万至2.5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上述收费包括了经营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外派手续费(护照、一次签证)、厨师人员材料的公证费以及对劳务人员派出前进行必要的技能、语言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一条 在上述收费基础上,经营公司不得再以其他任何名目收取费用,确保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二条 经营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对不遵守本办法的经营公司,将依据承包商会《行业规范》和《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报请我国政府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22日经承包商会第四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书面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承包商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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